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机构: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服务电话:0554-8683525 0554-8685316 0554-8687565 监督电话:0554-8687835
申报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承诺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承诺书。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承诺书。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