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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破产需提交材料指引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01 21:15)
文章正文

破产申请立案材料明细表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立案畅通度,强化债权人、债务人立案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我院明确破产申请立案材料明细表,以期杜绝法律之外的立案障碍,降低申请人的时间成本。

一、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申请书;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

(五)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等;

(六)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和债务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七)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原因、时间及现状等;

(八)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九)债务人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十)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十一)债务人职工的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依法应给予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二)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三)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十四)债务人股东、开办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材料;

(十五)债务人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当提交小业主利益保护预案;

(十六)由债务人制作,且经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七)债务人直接申请重整的还应提交:

1、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2、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构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八)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的还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

1、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2、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3、和解协议草案可行性分析意见;

(十九)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书;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及其他身份证明;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最新注册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相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若债权人债权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相关材料;

(六)债务人已解散的,还应提交有关债务人解散及清算状况的证据材料;

(七)债权人直接申请债务人重整的还应提交:

1、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2、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构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构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八)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六)项规定的材料;

(二)有关债务人解散的证据材料;

(三)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成立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四)债务人未经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的,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五)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债务人申请破产所需材料.xlsx

2.债权人申请破产所需材料.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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