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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网站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22 00:25)
文章正文

  三十、更换车辆登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3.车辆登记文件

  香港:车辆登记文件;

  澳门: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如属港澳入出内地车辆,还提交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如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还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十一、车辆变更登记(发动机、车厢或车架、颜色、港澳号牌及核载人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3.车辆登记文件

  香港:车辆登记文件;

  澳门: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还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4.旧的机动车行驶证。

  

       三十二、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商号(或名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3.新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4.内地机动车行驶证;

  5.用于制作行驶证的机动车彩色照片1张。

  

  三十三、自货自运厂车变更内承单位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新内承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4.广东省地级市以上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十四、港澳商务车变更商号名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新商号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4.内地机动车行驶证;

  5.用于制作行驶证的机动车彩色照片1张。

  

  三十五、港澳商务车变更内承单位(或内承单位名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变更名称后境外商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三十六、出港商务车变更单位名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港公务车变更单位名称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十八、营运车变更口岸登记或行驶范围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广东省外经贸厅批准文件。

  

  三十九、营运车及驾驶人入出境牌证停驶(复驶)登记

  办事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四十、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办事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如换领机动车号牌,还需交回旧号牌。

  

  四十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办事材料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用于制作行驶证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如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还需交回旧机动车行驶证。

  

  四十二、补(换)领《行驶标志》

  办事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如换领行驶标志,还需交回旧行驶标志。

  

  四十三、补(换)领批文

  办事材料

  1.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2.车辆登记文件

  如换领批文,还需交回旧批文。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四十四、驾驶人变更

  办事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四十五、延期

  批文延期

  1.办事条件

  批文有效期1年,申请人可在批文期满前60天申请延期,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每次延期1年。

  批文延期前,其对应机动车在内地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须处理完毕。

  2.办事材料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二)指标延期(适用于按照2019年4月15日实施新措施获取的指标)

  1.办事条件

  (1)投资类指标。有效期为1年。指标到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延期1年:

  ①对港珠澳大桥口岸的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

  ②对港珠澳大桥口岸以外其他口岸的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内承单位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15万元             以上,并以15万元为基数,每15万元可以办理1辆商务车指标延期。

  ③对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指标,内地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30万元以上。

  ④对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的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内承单位须继续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2)资格类指标。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延期5年。

  (3)人才类指标。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延期5年。

  (4)捐赠类指标。长期有效。

  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2.办事材料

  (1)投资类指标。

  《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2)资格类指标

  ①《政协委员证》、《人大代表证》;

  ②《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3)人才类指标

  ①《人才优粤卡A卡》;

  ②《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4)高新技术企业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②《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四十六、机动车入出境指标及牌证注销

  办事材料

  1.商户申请注销的书面文件;

  2.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4.内地机动车号牌及内地机动车行驶证(内地车辆除外);

  5.海关出具的机动车出境证明(内地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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