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6.有必要的场所。
7.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