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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务服务网 服务要闻 【提•示】即将到期!@外商投资企业: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18 17:32)
文章正文

《外商投资法》于2020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但最迟应当在20241231日前调整完毕。

目前

距离“五年过渡期”仅余半年时间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不符的外商投资企业

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提问&答疑

1、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答:202011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20241231日前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问: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

答:20201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在20241231日前将最高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3、问:过渡期后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仍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20251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注销登记除外)

4.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文件;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g.chengdu.gov.cn/)查询相应办事指南)。

 

特别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等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及成立日期晚于202011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此次变更或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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