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注册资金新规定有哪些?
A:1)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认缴制;
2)不再要求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即可以“0”注册资金注册公司;
3)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
4)不再要求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不在限制首次出资额;
5)对于注册资金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之间自行约定,写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6)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仍然执行注册资金实缴制。
2.Q:天邦财务对于“注册资金”的建议
A:天邦财务给广大创业者的建议是,注册资金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来定,不用刻意定的过大或者过小,原因如下:
1)注册资金是有限公司对外承担的有限责任,写的越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越大;
2)注册资金的大小,影响后期注册资金印花税,写的越大,这个注册资金印花税就越多;
3)注册资金刻意写的太小,会给合作方觉得公司没有实力;
4)注册资金写的太小,会影响特定行业办理相关资质,比如装修公司如果办理装修资质,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万;
5)注册资金后期可以变更,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
3.Q:天邦财务对于注册资金“认缴期限”的建议
A:对于“认缴期限”,天邦财务给出的建议是“量力而行”,原因如下:
1)如果把认缴期限定的时间过长,会让合作单位感觉你公司没有这个资金实力,这样对你公司就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如果出资期限定的过短,在公司刚起步的时候都需要资金周转,资金一般都会比较紧张,会给股东造成的压力过大,也不利于公司的资金周转。
4.关于注册资金的最新规定
《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四)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2、股东(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3、《意见》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发起人)认缴;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六)对公司已登记实收资本的处理办法
1、《意见》实施前已设立分期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按期实缴到位,按认缴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原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可以予以保留;企业要求缴足注册资本的,应予受理,按原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2、《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时,已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可以继续在营业执照中体现;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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