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处的特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是代表外国总机构在中国从事联络的非法人实体。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开具发票、签订销售或采购合同或者从提供的服务中收取收入,但可以充当总机构的联络人与推广人。中国代表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总机构的存续期限,代表处的驻在期限是自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之日起开始。中国代表处的名称应该是用“外国总机构注册地国家名称+外国总机构名称+中国城市名称+代表处”的形式。
中国代表处业务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应当在申请的外国企业提供的申请文件中写明。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备案后,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中载明。代表机构只能在《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通常,代表处只能在中国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但是,如果中国与外国企业政府有双边条约规定,两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有权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则以此类规定为准。
中国代表处的法律地位
在中国注册的常驻代表机构(也称为代表处)是非法人实体,因此不被视为独立于外国企业。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表处应以其自有资产(即有限责任)独立承担责任,代表处可被视为外国企业的一部分。作为外国企业的一部分,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由外国母公司对常驻代表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负责代表处日常运营的人员。但是,中国法律对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尚无法确定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签署的文件对该外国企业是否具有约束力。因此,外国企业应明确规定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权限,以便尽可能避免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的行为对外国企业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