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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1 14:44)
文章正文

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长高新管发〔2017〕8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园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贯彻落实《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下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助。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从长沙高新区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补助6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补助16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80万元。

  第五条  拟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300万元。

  第六条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按照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70万元补助;完成协议融资(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除外)1000万或做市工作后,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拟在湖南省股交所挂牌的企业,在按照不低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后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

  第八条  园区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后转板至新三板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只补助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科技型、生产型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不包括纯贸易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不受本款条件限制;

  (二)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均须在高新区内(麓谷园区);

  (三)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四)已取得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五)符合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至长沙高新区的,视同在我区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四)中介机构业务资质和服务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五)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企业报备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考察的企业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登记确认函。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上市挂牌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二)分类材料

  1、申请上市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接受报备辅导改制材料的确认函;申请上市受理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开始上市受理的有关证明资料;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2、申请新三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主办券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申请新三板融资或做市阶段补助的,需提交开展做市工作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或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3、申请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推荐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标准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补助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一)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程序依次报管委会分管金融、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审签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三)区财政分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企业有关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和定期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高新区,违反承诺的应全额退回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高新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已实际完成的上市挂牌有关工作阶段按长高新管发〔2015〕111号文件执行,不追溯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后续阶段按本办法支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经管委会认可的有关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5〕111号)、《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长高新管发〔2014〕74号)等有关文件中所涉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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