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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场内机动车辆异地使用如何注册登记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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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场内机动车辆异地使用注册登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今有一台叉车系某公司分公司使用,使用地为外市。办理使用登记业务时,当地登记机关要求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请问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2)中定义的“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是否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应当以产权单位(总公司)的名义还是以使用单位(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

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叉车应由使用单位向产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产权单位可以是总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产权在哪个单位的名义下,即可在哪个单位所在地登记。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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