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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28 07:19)
文章正文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沈浑南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本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营业执照住所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含沈阳高新区和浑南区)的企业(部分支持方向对新迁入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无限制),获得本政策支持的各类主体若10年内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奖补支持(非现金支持等价核算,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迁出本区的除外)。

(二)本政策支持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已纳入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入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细分行业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科技水平、研发投入、利润率占比较高,主营业务具有核心竞争力。

(三)本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本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关机构;以及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法人主体机构。基金管理人投资奖励中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无限制。

(四)本政策申报企业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正常缴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支持方向1: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

1.申报条件

本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后备企业。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股改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情况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相关减免和税务处理政策。

支持方向2.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请得到证监会受理或核准,分阶段对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财政顾问协议、审计服务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且上市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或核准。

2.奖补标准

对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上市中介费用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或上交所受理科创板上市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4)相关中介机构与企业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保荐承销协议及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3: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保持年均递增15%的,每年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上市后备企业在辽宁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保持年均递增15%的。

2.奖补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幅度,每年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3.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增长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辽宁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回执;

(4)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4:鼓励区国资参股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如区国资参股基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退出时产生增值收益,则提取区国资所得增值收益的10-30%,让渡于企业作为研发费用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市后备企业获得区国资参股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并实现上市。

2.奖补标准

区国资参股基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退出时产生增值收益,则提取区国资所得增值收益的10-30%,让渡于企业作为研发费用奖励。

3.申报材料

(1)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或科创板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4)投资合同协议、区国资参股基金退出协议、银行账户付款单据等证明基金退出产生增值收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5:给予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手续。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纳入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投资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面,优先支持高新区智能制造、新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领域项目。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材料;

(3)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项目用地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土地供给相关事宜。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发展,鼓励投资机构投资上市后备企业

根据沈阳市及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金融发展规划布局,沈阳盛京基金小镇作为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基金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加速基金机构集聚,以沈阳市基金业协会为依托,加强对基金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本政策针对基金机构及其投资上市后备企业的奖补政策申报事宜,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

支持方向6:对于新设立或引进的股权投资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设立的有限合伙公司型私募基金,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年每平方米55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设立的有限合伙公司型私募基金,完成营业执照住所地、税务登记,其中,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无限制。

(2)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设立的有限合伙公司型私募基金,须完成中基协备案。

(3)已获得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法人主体机构,如尚未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资格,根据其募集资金规模、投资领域等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关租房补贴事宜。

(4)原则上鼓励新设立或引进的股权投资类、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设立的有限合伙公司型私募基金入驻沈阳盛京基金小镇办公,促进基金业集聚。

2.奖补标准

基金及管理公司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起3年内,按不同基金规模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其中,规模低于3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3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550元。

3.申报材料

(1)基金公司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

(2)基金公司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获得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尚未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资格的法人主体机构,需提供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相关证明材料。

(5)租赁办公用房的签约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并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7:以公司制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资金增加50万元,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的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在本区以公司制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

(2)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基金,须完成中基协备案。

2.奖补标准

以公司制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扶持资金增加50万元,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的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补助。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补助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股权投资基金补助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

(2)基金公司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银行进账单等实缴资本的到位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并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8:鼓励基金公司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对于天使、VC、PE、并购、市值管理等类型基金公司当年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公司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产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产品公司在本区注册。

(2)本政策发布后,投资本区企业上市后备企业。

2.奖补标准

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公司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基金公司投资本区企业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基金公司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投资合同协议、银行账户付款单据复印件;

(5)被投企业基本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其他证明企业性质的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并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9:奖励绩效突出的基金公司。对于三年内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总数10家以上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或者投资总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给予基金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产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金产品公司在本区注册;

(2)本政策发布后,三年内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总数10家以上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或者投资总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

2.奖补标准

对于三年内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总数10家以上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或者投资总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的基金公司,给予基金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基金公司绩效突出资金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基金公司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投资本区企业名单、合同协议、银行账户付款单据复印件;

(5)被投企业基本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其他证明企业性质的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委托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开展申报材料受理服务,委托沈阳市基金业协会进行合规性初审,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并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鼓励上市企业到高新区发展

支持方向10:对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在境外实现买壳上市,实现融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并调入境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

(1)上市企业迁入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在境内借壳上市的企业,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或科创板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4)在境外买壳上市的企业,须提供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上市奖励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1:对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总额度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50万元,此后减持股份额度每增加5000万元,补贴递增5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对本区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给予补贴,减持股份总额度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50万元,此后减持股份额度每增加5000万元,补贴递增50万元。

2.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份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上市公司高管身份证复印件及上市公司出具的高管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4)股票交割单、减持股份收入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上市奖励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方向12: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机构和国资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费率补贴,融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提供1%的费率补贴;融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供0.5%的费率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1.申报条件

上市后备企业经审核已获得区国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

2.补助标准:

融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提供1%的费率补贴;融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供0.5%的费率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费率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担保费用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3:鼓励上市后备企业融资,对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上市后备企业新增贷款,存量贷款续贷的不纳入申报范围,但办理续贷后贷款金额增加部分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2)贷款须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沈阳市营业机构发放,外地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

(3)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不纳入申报范围。

(4)同一笔贷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各级同类政策,企业就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贴息政策。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不适用本政策。严禁企业多头申报,严禁企业套取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标准

(1)按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金额按贷款期限折算,贷款期限1年或1年以上的,按贷款本金计算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12计算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非整月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天数/365计算贷款金额。

(2)企业每笔贷款的贴息金额加总,总贴息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核算。

3.申报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5.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4:设立上市后备企业风险资金池,撬动信贷规模,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企科技贷款、订单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

1.申报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将贷款需求上报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情况、贷款需求情况,协调对接银行机构。

2.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3.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

支持方向15:设立“盛京汇”上市债权基金,通过风险补偿的手段,帮助上市后备企业争取信贷支持。

1.申报程序

上市后备企业将贷款需求上报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情况、贷款需求情况,协调对接银行机构。

2.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3.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方向16: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原则上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企业上市关键时间节点,为提高奖励时效性,也可提前兑现鼓励资金;鼓励资金兑现后两年内企业未成功上市的,则须退回鼓励资金。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0万元,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到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以辅导备案登记回执为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书为准;科板上市申报材料被上交所受理,提供上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上市,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核准材料为准。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比照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

申请提前兑现鼓励资金的企业,向浑南区金融发展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交提前兑现申请材料,由浑南区金融发展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提报浑南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鼓励资金兑现后两年内企业未成功上市的,则须退回所获鼓励资金。

2.申报材料

(1)上市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辽宁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回执(报辅导备案阶段);

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或上交所受理科创板上市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正式申报阶段);

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或科创板上市相关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

(4)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须提供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上市奖励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7:企业上市成功后,对为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骨干人员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人,奖励资金50-10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骨干人员,申请奖励人员上限不超过5人,奖励标准为50-1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市企业情况审定。

2.申报材料

(1)上市企业高管团队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或科创板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3)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须提供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4)上市企业出具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骨干人员职务及为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8:对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上市再融资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3)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上市奖励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19: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上市后备企业;分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挂牌奖励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正式挂牌阶段);

(4)银行进账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实现融资阶段);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支持方向20: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本政策发布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申报材料

(1)挂牌奖励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

(2)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正式挂牌阶段);

(4)银行进账单(实现融资阶段);

(5)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实现融资阶段);

(6)验资报告(实现融资阶段);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本区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4.受理部门: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提交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执行

(一)公告。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发布公告。

(二)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填报相关材料,并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基金投资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沈阳盛京基金小镇运营管理公司。

(三)审核。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如需),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后,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有关部门会签审核通后(如需),统一上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公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获批后,将拟支持名单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及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扶持资格。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资金绩效评价。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区政府、高新区相关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本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由高新区企业服务办负责核查。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将记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本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第三方机构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作出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区金融发展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沈阳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沈浑南政发〔2020〕10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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