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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2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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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分所的批复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分所的,由批准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同时抄送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原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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