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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新区2023年企业研究院认定及考核评估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24 11:17)
文章正文

根据《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国家自创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高科党〔2020〕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区级企业研究院认定及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企业研究院新认定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创新型龙头企业设立,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2、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4、已认定区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5、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6、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申报区企业研究院、区重大科技专项、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等三类项目只能立项一项;

7、已认定为市级、省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参加区级企业研究院认定。

对培育、做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建设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依托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

3、企业研究院认定相关材料(包括依托单位简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研发机构证书、研究院建设情况、研究院规章制度、组织架构、发展规划等);

4、企业营收、研发费用、人员、场地、专利、科研设备原值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研究院专职研发人员名单(含学历和职称证明、人员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清单等);

二、考核评估

根据实施细则,各级企业研究院实行动态管理。区级企业研究院,自认定年度后2年内未晋级为市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不再参与考核评估和给予后续经费支持。本次参与考核评估的企业研究院(见附件2),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1、《宁波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建设考核评估表》(附件3)和2022年度企业研究院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2、《企业研究院建设考核自评表》(附件4)并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三、受理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企业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以税务官方数据为准。

(二)请申报企业于2023年4月2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归口管理单位。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内附目录、相应的页码和承诺书(附件5),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一式二份。

请各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申报情况推荐汇总表(附件6、附件7),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4月26日前报行政服务大厅科技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

科创局:胡思聪89288771   王超89289254

材料受理:

双创中心 沈颖89289189

软件园   王泓月89289211

新明街道 周洁87902137

聚贤街道 王岚婷89076561

梅墟街道 陈啸88483048

贵驷街道 丁奇8655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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