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
1、总所出具的分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原负责人辞职申请书;新负责人就职意愿书(原件一式两份)。
2、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3、《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4、新负责人《个人简历表》,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学历证、执业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5、总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为新负责人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五、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负责人变更登记表.doc
新负责人个人简历表.doc
联系电话:86786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