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
9、《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出资应当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也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年限最长为五年。当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受到特殊规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出资期限从其特殊规定。
法律提示:限期认缴制的期限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获发营业执照起五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的出资最长期限同样为五年。
▶新旧法条对比:
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0、《公司法》施行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要求其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施行前后设立的公司都应当遵守认缴资本限期缴纳的规定,国务院为保障新《公司法》顺利施行,针对存量公司已经制定了新旧注册资本登记衔接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业务需要、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是否调整出资期限、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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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1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法律提示:股权和债权是《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应当满足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定手续,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等条件。债权出资则应当关注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若因瑕疵出资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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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1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不能再以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或未实质满足破产条件进行抗辩。股东应当及时缴纳出资,如其认缴出资额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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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13、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与董事责任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该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董事履行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职责是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董事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义务的是董事会,故作出催缴决定时亦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并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如关联董事回避后人数不足三人的,则应当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对股东进行催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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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4、股东因未按董事会催缴出资导致股东失权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应当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示:催缴失权有着严格的程序,董事会对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且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如该股东仍不缴纳出资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才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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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行为。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履行的义务,一旦发生抽逃出资行为,需要承担返还出资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抽逃出资通常并非由股东一人完成,对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人员则一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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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6、未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方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虽然不再是股东,但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股东无法知晓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责任则全部由转让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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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增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没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者由股东会决议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需要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提示:公司增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其他投资人认缴新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公司登记等。增资是提升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因此公司增资时并无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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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8、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新《公司法》确定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情形,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减资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提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减资方案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清点各类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向股东分配或减免出资以及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做准备。如果需要定向减资,如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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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主要针对什么情形?
简易减资主要针对公司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以亏损数额为限,相应地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简化了一般减资情形下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适用简易减资制度的,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法律提示: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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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如何认定股东已实缴出资,公司应当置备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修订公司章程,并按照规定对外公示。股东的出资额应当区分为认缴和实缴进行记载,并增加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记载事项。
法律提示:现实中存在股东为公司垫付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情形,在发生争议后,又抗辩该汇款系其实缴出资。为避免争议发生,股东应当将出资款汇入公司专门用于收取出资的账户,及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更新工商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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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未完待续……
原标题:《《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二:公司资本制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