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包括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电子信箱、网址等。
企业隶属关系 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业务活动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行业代码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选择最主要的一类填写。通过行业小类代码选择,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
QB03_1: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标准所选行业类别,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本项限法人单位填写。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 按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按相应的分类选择填报。具体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它企业会计制度。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及填报代码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填报代码为110。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20。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30。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填报代码为141。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14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1。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59。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2。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10。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30。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240。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290。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10。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20。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30。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340。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390。
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国别(地区)代码 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填报,填写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的国别(地区)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颁布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填报。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写作练习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认定的最新时间,填报认定情况。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孵企业:指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毕业企业:指曾在孵化器入驻并得到孵化器服务,符合所在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现已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与孵化器无关:指企业从未入驻过孵化器。
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 反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填写在境内外何种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股票(份)代码及上市挂牌时间。
上市及挂牌市场(QB15)的填报请从以下1-13序号中选择序号填报,非上市公司选择“00”。
1.深交所主板(含B股) 2.上交所(含B股) 3.新加坡
4.香港 5.纳斯达克 6.纽约交易所
7.东京 8.伦敦 9.其它海外市场
10.深交所创业板 11.新三板 12深交所中小板
13.地方四板 00.未上市也未挂牌
股票(份)代码(QB15_1)填写格式为:代码 +.市场字母标识,请参考以下格式填报:
1.深交所主板,□□□□□□.SZ 2.上交所,□□□□□□.SH
3.新加坡,□□□.SG 或者□□□□.SG 4.香港,□□□□□.HK
5.纳斯达克,□□□□.O 或者□□□.O 或者□□.O 或者□□□□□.O
6.纽交所,□□□□.N 或者□□□.N 或者□□.N 7.东京,□□□□.T
8.伦敦,□□□.L 或者□□□□.L 9.其他海外市场(代码+.市场字母标识)
10.深交所创业板,30□□□□.SZ 11.新三板,83/43/87□□□□.OC
12.深交所中小板,00□□□□.SZ 13.地方四板,□□□□□□.□□□
00.无
上市(挂牌)企业年末市值 填报报告期末(12月31日收市)市值,单位为千元。
企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领域共分11大类54小类,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企业主营产品中最主要的产品为主,按主要产品概况表中技术领域的小类代码填报。详见技术领域表。
企业核心技术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是指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规定的8个重点领域从下表中选择3级技术领域所对应的六位代码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确定的领域填报,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核心技术情况从如下列表中选择对应项填报。无核心技术企业填报000000。。详见企业核心技术所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企业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按指国家统计局 2018 年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