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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有关补贴审批流程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08 02:50)
文章正文

  为深入推进行政效能改革,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现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有关补贴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发放对象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则由失业人员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在非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则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后,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失业人员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按原参保关系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审批及拨付手续。

  二、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合伙经营的还要有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如需办理领取失业人员创业补贴手续,则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单位在非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则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西安红盾信息网”核对企业信息,对失业人员本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保失业人员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后,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失业人员本人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按原参保关系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相关审批及拨付手续。

  三、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一)发放对象

  主动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贴。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近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票据或单位工资表(重点体现失业人员部分)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如需申请失业人员安置补贴,则在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相关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其中,开发区所属企业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2、用人单位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按参保关系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安置补贴相关审批及拨付手续。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发放对象

  由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三)文件依据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的通知》(市劳发〔2008〕15号)。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失业人员求职信息及就业安置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如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则需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其中,开发区所属企业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查看就业状态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后,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按参保关系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补贴相关审批及拨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准确处理业务的作用,把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的审核审批信息纳入我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系统,实现对企业上报数据的自动审核和记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就业创业补贴重复申领问题的出现,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市社保中心要每月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补贴情况。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由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审查不严,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于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就业创业补贴的,除依法追回就业创业补贴外,还要纳入我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范围,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向失业人员和企业宣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积极创业,鼓励企业申领安置补贴,不断缩短失业人员就业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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