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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07 19:47)
文章正文

处理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相关部门正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继续跟进,并及时向您回复办理情况,谢谢!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2-05-05 16:26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市发改委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小区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如小区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之外的其他物业,则应实行市场调节价。 2、济宁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济宁市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星级收费,按1-5星级,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分别为:0.20、0.35、0.45、0.60、0.75;有电梯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分别为:0.50、0.80、1.00、1.30、1.60。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规定,市城区之外的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请咨询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答 复 人   市长信箱   答复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2-05-10 16:27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附      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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