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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个体户可用网店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供实体经营地址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9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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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个体户可用网店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供实体经营地址

2018-12-08 10:37

《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网上小卖家如何完成工商注册备受关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这意味着,电商平台的许多个人卖家无须提供实体经营地址即可进行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落地细则,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由于线上经营的性质,很多小卖家并没有常规的经营场所,有的直接在家中用电脑就能经营店铺,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住宅用途的房屋一般不能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这就为小卖家的登记注册带来一定难题。

“若完全按照以往市场监管的登记制度,经营者需要租赁线下经营场所,市场登记成本就会明显升高。而《意见》直接解决了经营场所登记问题,更方便电商经营者便利注册登记。”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麻策认为,《意见》为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利好,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商经营环境的健康发展。

按照《意见》第四条,如果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那么其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如果进行线下的生产经营活动,还要按照线下正常的流程进行登记。

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办理登记注册。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4类经营活动应当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后续还需做进一步细化。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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