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市内户口迁移(城镇间迁移)
1、办理条件:
(一)1、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
(二)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含离婚和丧偶)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
2、所需材料:
(一)到合法固定住所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1、经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房屋产权系多人共有的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移入落户的声明;
8、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二)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8、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9、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房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以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10、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三)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投靠人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7、投靠人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或者出国(境)定居凭证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8、丧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声明。
9、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房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以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10、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四)集体户之间迁移:
1、本人申请;
2、集体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
4、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5、职工社会参保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6、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7、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3、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4、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6、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除外。
7、本市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4、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