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在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以函代证”制度,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4月9日
关于在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以函代证”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在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以函代证”制度,以下是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以函代证”的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以函代证”的项目范围:主要用于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和招商项目。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登记意见函后两个月内,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后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正式手续。
二、申请施工登记意见函的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已经合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第三方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已取得施工图技术咨询合格报告。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申领《施工登记意见函》。
(二)申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登记意见函申请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盖章)、公开招标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非公招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图技术咨询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盖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专项技术方案(原件2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或减免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
(三)取得《施工登记意见函》的项目即可开工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函代证”相关审批工作,按照正式手续时限办理。各部门应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推行以函代证,函证并行办理,强化信息共享,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三)完善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规范使用相关函件,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正式审批手续。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全部正式审批手续,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责令停工、不予竣工验收,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在新项目中不再采用“以函代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