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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13 01:26)
文章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名称检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设立申请前,发起人应当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申请名称预核准,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附表1)(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原件一式二份);

2、发起人个人简介(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状况,工作经历(从高中开始),何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实习,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首次执业,转所经历,有无中断执业,何时中断执业及中断执业持续时间,有无违纪、违规记录,本人业务开展情况,擅长业务领域等内容),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律师事务所设立计划(载明发起人、注册资金、拟设立区域、办公地址、办公面积、所发展方向及展望等。一式两份)。

设立人在获得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提交申请设立材料。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司法厅做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发起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律师事务所未经设立许可前,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其中必须载明所设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由发起人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发起人简历。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状况,工作经历(从高中开始),何时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实习,何时何地在何律师事务所首次执业,转所经历,有无中断执业,何时中断执业及中断执业持续时间,有无违纪、违规记录,本人业务开展情况,擅长业务领域等内容,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一式二份)。

4、发起人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鉴定和同意其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原件一式二份);如发起人原系在西安市外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要出具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违纪情况的执业鉴定和是否具备法定发起人条件的意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发起人的存档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7、发起人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二份)。

9、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0、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1、党建计划。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二份,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4、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五、开业登记

待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持全体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与原执业机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手续的离所证明(原件一式二份),及时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

发起人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附表2),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帐户、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报市司法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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