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骨架不断拉大,群众交通出行需求日益增加,新车登记业务不断增多,西安市车管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提高群众新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便捷程度,现将“新车上牌一件事一次办”落实至市区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一次预约服务,资料齐全可办,节约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群众办理业务满意度。
一、 实施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5.《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七条规定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6.《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7.《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8.《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9.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10.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11.核发临时号牌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2.机动车号牌选取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号牌号段,向社会公开发放号牌号码。车辆管理所办理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对自愿放弃或者不符合规定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五十八条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转入、转让登记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审查核查是否符合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核查原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确定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推行注册登记一次性办理的政策背景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2. 公安部《关于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细则》
(一)落实申请材料“四个减免”
(1)是落实免复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简称“综合应用平台”)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影像化采集、查询功能。各地要在车驾管业务窗口配备使用身份证读取设备、高拍仪或扫描仪,对身份证明复印件(含代理人)实现影像化采集的,在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不再收存复印件。
(2)是落实免填表。要全部启用综合应用平台的申请表格打印功能,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应用平台中采集录入信息制作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属于代理人申请,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3)是落实免费拓印。对办理机动车业务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单位免费拓印,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拓印费用。对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要严格与实车比对。对车辆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随车配发或存在拓印不清晰、与实车不符等问题的,要予以免费拓印,并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上报违规产品信息。
(4)是推进申请资料联网核查。对车辆购置税的联网核查,各地要加快完成省级信息共享;公安部正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方试点取消车辆购置税纸质凭证。对车船税、交强险、报废回收证明的联网核查;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可不再收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要积极推行申请材料“四个减免”,实现18类车驾管业务“一证办”。减免后需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
(二)推进交管业务延伸下放
(1)是推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部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范,研发了专网服务系统。各地要科学制定交管社会代办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合理选择汽车销售单位、二手车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开展代办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要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场地、人员、设备、网络等要求做好软硬件准备,完成PDA终端、音视频监控系统等系统建设或改造,做好安装专网服务系统准备,确保顺利推广应用。
(2)是推行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部局组织制定了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工作规范,开发了互联网代办平台软件。配套建设后台审核、制证、邮寄中心,保证邮政代办服务顺利开展。积极推行“警邮”合作,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3)是积极推进业务下放。积极稳妥推进进口车登记业务下放。对经过审批的服务网点开设办事窗口,通过专网服务平台代办交管业务。
附件:西安市“新车上牌一件事一次办”注册登记服务站名单(共70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