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登记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企业、公民
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 受理机构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
五、 决定机构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三十五条: 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七条:
(一)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使用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原件
1
纸质
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
4
锅炉效能证明等文件 容缺
原件
1
纸质
(二)气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
(三)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气瓶合格证
原件
1
纸质
3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
4
车辆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5
气瓶安装合格证
原件
1
纸质
6
车载气瓶转移证明(外地转入) 容缺
原件
1
纸质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变更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2
单位名称变更资料证明
原件
1
纸质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原件
1
纸质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原件
1
纸质
5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
6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1
纸质
7
锅炉效能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8
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9
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10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原件
1
纸质
1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件
1
纸质
12
遗失证件自我声明
原件
1
纸质
1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正换证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14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15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六)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3
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原件
1
纸质
(七)特种设备跨区移入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原件
1
纸质
2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原件
1
纸质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八)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报废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2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九)特种设备过户变更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2
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产权证明资料
原件
1
纸质
(十)特种设备跨区移出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十一)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原使用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2
单位名称变更资料证明
原件
1
纸质
七、 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第十师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式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报(半流程,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或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通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第十师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
(三)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或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通过初审并决定后,领取《特种设备登记证》。
八、 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详见附表1
(二)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
1. 受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当面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审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当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当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3. 决定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登记机关需要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 送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决定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九、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一、 结果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4号)第五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