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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05 08:35)
文章正文

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我局制定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7月5日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连续给予支持。

第六条 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成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第八条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已经认定的西安市民营科技企业或经“西安科技企业信息系统”注册备案的国有企业;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西安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2项(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数不低于2项、连续3年销售与总资产增长率不低于10%。

第十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登录“西安市科技企业信息系统”,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中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财务表;

7、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合规性审查

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西安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在“西安科技信息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每年进行2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别在3月、9月进行集中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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