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财政局,各直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67号)精神,为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含报废资产和闲置设备),必须上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进入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依据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会同企业编制的《处置资产审核表》,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处置资产进行批复。
三、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批复文件负责发布资产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对企业申报的处置资产,若单台(套)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市国资委将召集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论证,确定处置方案。申报企业会同西安产权交易中心编制《处置资产审核表》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对改制企业申报的不良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实物资产交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催收。
六、市级各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规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对未按规定在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的责任。
七、各区县企业的日常资产处置以及企业改制申报的资产损失核销应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进入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西安产权交易中心经现场核实后,与企业填写《处置资产审核表》,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处置资产审核表》办理资产核销批复。否则,将视为场外交易,判定为无效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