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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监管规定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07 15:36)
文章正文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监管规定》的通知

(雁城改办字〔2007〕1号)

各街道办事处城改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使其健康有序地开展,区城改办按照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实践,对城中村改造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监管规定

第一章 城中村改造列入目录申报规定

第一条 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的村庄,必须符合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

第二条 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的村庄,必须申报以下资料:

(一)村庄基本情况;

(二)城中村改造初步设想;

(三)村庄现状平面图;

(四)村民房屋及其它需拆迁面积测量表;

(五)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同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决议;

(六)村“两委会”关于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由村“两委会”将有关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签署意见,上报区城改办;

(三)由区城改办会同街道办事处,实地了解有关情况后,提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四)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区城改办上报市城改办审批。

第四条 对未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管理而又亟需改造的城中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启动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申报规定

第一条 工作方案编制应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的原则进行,要按照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改造村村民的意见。

第二条 工作方案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三条 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无形改造:

1.转户申请;

2.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机构及工作步骤;

3.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4.关于开展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的申请报告;

5.土地转性申请报告;

6.撤村建居工作方案。

(二)有形改造:

1.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2.依据控制性详规编制的新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

3.依据控制性详规编制的拆迁安置方案;

4.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改造模式及实施计划;

5.城中村改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编制好的工作方案需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参与、监管下,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四条 审查程序:

(一)编制的工作方案由村“两委会”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城改办;

(三)由区城改办对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后,提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四)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由区城改办上报市城改办审批。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动,应说明原因,逐级审报。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准入规定

第一条 开发商的基本条件:

(一)开发商必须具有城中村改造的实例;

(二)开发商必须具有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开发商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资质,且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3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四)开发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开发商必须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

第二条 引进开发商程序:

(一)由村“两委会”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发商的相关资料及合作意向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城改办审查;

(三)经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考察确认后,提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

(四)经审查后的开发商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条 经审定后的开发商与城中村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该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目标,必须实施整村拆迁、整村改造。

第四条 合同的确认:

(一)经审定后的开发商与城中村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形成的决议和签订的合同,需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城改办备案。

第五条 对于已介入城中村改造,而未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的开发商,需按程序重新审定。

第四章 城中村改造承建商准入规定

第一条 承建商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大中型房地产项目建设实例和经验;

(二)必须具有多层建筑三级以上资质、高层建筑二级以上资质;

(三)必须具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盈利,无任何违法违规纪录;

(四)必须具有规范的建筑质量控制体系,能够确保房屋建设的质量。

第二条 引进承建商程序:

(一)凡引进承建商的城中村应按引进承建商的条件,将拟引进承建商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办事处审查;

(二)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区城改办审查;

(三)经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考察确认,上报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后,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予以确定。

第三条 确定后的承建商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必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标准,达到建设目标。

第四条 合同的确认:

(一)确定后的承建商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形成的决议和签订的合同,需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城改办备案。

第五条 对于已介入城中村改造,而未经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的承建商,需按程序重新审定。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开工建设规定

第一条 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手续必须齐全,应包括控制性详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具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新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

(三)必须具有经村民大会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

(四)必须具有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

(五)必须具有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及其资金管理、招投标、村民安置、工程质量的负责人;

(六)必须具有项目法人,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二条 确认程序:

(一)将上述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由所在办事处审查后,报区城改办审查,再由区城改办提交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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