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施行,此次修订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当日,未央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杨宁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解散公司纠纷案件,邀请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小微企业家代表20余人参加旁听。
本案中,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主营抖音直播业务。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A公司经营至2024年年初时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均不同意。
2024年1月后卫某已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卫某认为王某将公司财物擅自处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三人矛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停止经营数月,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可A公司目前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运营仰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 A公司已丧失了人合性,权利运行发生困难,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未央法院将持续发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