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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2 00:24)
文章正文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对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非合伙人依法入伙后,

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同原合伙人在

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这是由合伙企业人合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

本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依据这一规定,新合伙人也要像原合伙人一样履行义务,包括: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企业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

份额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财产份额出质的,

应当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

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

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亏损;

在合

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同时,新合

伙人也同原合伙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包括:

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

的权利;

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

享有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

决定权;享有合伙企业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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