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对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非合伙人依法入伙后,
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同原合伙人在
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这是由合伙企业人合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
本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依据这一规定,新合伙人也要像原合伙人一样履行义务,包括: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企业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
份额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财产份额出质的,
应当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
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
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亏损;
在合
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同时,新合
伙人也同原合伙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包括:
享有平等执行合伙事务
的权利;
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
享有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
决定权;享有合伙企业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