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好后,税务方面有何事项要办?
答:
一、5-7个工作日打12366或者上苏州地税网,查地税微机码,带上公章,在政务服务中心CA窗口办理CA。二、银行开好户,带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相关材料,到国税局做税种认定、财务制度报备、三类人员采集、票种认定等项目。
问:
个体工商户哪里办理税务登记?
答:
个体工商户要去所属街道的分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问:
不涉及工商登记的民办非社会团体等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处理?
答:
一、先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做15位税号开业登记,
二、到区局国税大厅做15位变更为18位税号处理。
问:
三证合一后企业跨区迁移流程?
答:
跨区迁移:一、工商完成迁移,二、带新的营业执照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税务机关做地址变更,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每月8号和15号开迁出单),三、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
问:
国税实名采集需哪些材料?
答:
1、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对身份证和头像做影像采集。
2、财务人员对身份证做影像采集。
问:
三证合一以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
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问:
换了三证合一新证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变更,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
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问: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问: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响?
答:
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发票专用章。具体式样和尺寸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
问: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哪些新变化?
答:
一是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问: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证”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经办理原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继续办理税务登记?
答:
纳税人可以按照原相关规定,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可以提醒或建议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之前,持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件,到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问: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答:
“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