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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中型规模以上企业”划分标准的疑惑?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30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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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划分标准,可否理解为同时满足《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中型工业企业300≤人数<1000且2千万≤年营业额<4亿”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这样理解带来一个问题,大型人数≥1000且营业额≥4亿的其他qiye,不满足“中型规模以上”,不须按照第二十一条第进行编制的预案进行专家评审,只需要论证?不合常理啊望解惑 咨询时间: 2024-07-29

    回复:已电话沟通解答。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此处的“中型规模以上”是指根据工信部牵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要求界定的中型及以上企业。以工业行业举例,是指人数≥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的企业。 请贵单位根据相关界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划型,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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