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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1 02:24)
文章正文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 受理机构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 决定机构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 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二十七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二十七条: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七、 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二十七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复印件

 

1

 

纸质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八、 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第十师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式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报(半流程,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或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通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第十师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

(三)网上申报(全流程,无需提交书式材料):进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8083/entservice/api/v1.0/index)或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预审通过初审并决定后,到第十师便民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邮递《营业执照》。

九、 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详见附表1

(二)办理程序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

1. 受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92号)第三十五条: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审查阶段

登记机关需要在1个工作日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92号)第四十四条:

3. 决定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92号)第四十四条: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登记机关需要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 送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92号)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需要在1个工作日将《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四十七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一、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二、 结果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92号)第四十四条: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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