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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1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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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102MB0U12754R400013100300003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变更登记办结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权限划分 公司变更登记由区(县)办理  
受理机构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企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沈阳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沈阳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一楼2号岛30、31、57、58、59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周日设综合窗口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4-31912766 窗口咨询: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一楼2号岛60号窗口 网上咨询网址:沈阳政务服务网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4-31912759 网上投诉网址:沈阳政务服务网  
备注 营业执照-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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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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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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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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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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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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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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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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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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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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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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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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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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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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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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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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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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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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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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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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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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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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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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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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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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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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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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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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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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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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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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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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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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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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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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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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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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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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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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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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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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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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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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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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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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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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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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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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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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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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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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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刊登公告报纸样张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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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合并(分立)刊登公告报纸样张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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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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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  

 
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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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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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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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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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窗口受理,快递取件,网上受理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市场服务科  
窗口办结,快递送达,网上办结(省政务服务网)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市场服务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营业执照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如对“不予登记”或“驳回登记”决定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服务,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电子化业务的审批时限是多久?   当业务状态显示完成时可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平区电子化业务审批时间为24小时,24小时之内出审批结果,审批意见以短信形式发送到经办人(被委托人)手机号上,审批通过即可下照,审批若不通过也会告知经办人应如何进行修改。  
如何办理变更业务?   除特殊情况,企业变更业务均在“辽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进行。1、请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1.注册法人账号(若企业有法人用户账号请直接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2. 点击“工商全程电子化”,进入后完成身份认证并跳转电子化平台 3. 点击“企业登记业务”,点击“变更(备案)登记”选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类型后点击“下一步”。 4.填报信息按照系统操作提示进行业务办理即可、上传材料并提交审查 ;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者谷歌浏览器进行操作,视频指南链接可点击直接观看(变更登记注意按需选集观看)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45133485。  
经营范围变更只能在电子化上办理吗?   经营范围自2020年6月起经营范围项目词要求规范化,经营范围项目只能选择,不能手动录入。您可以选择类似的经营范围项目词,或者点击“编辑”上方的“查询”,进入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查询本企业经营范围被归类到哪一项目,然后进行选择即可;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者谷歌浏览器进行操作,视频指南链接可点击直接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Vb411B7rg?p=36。  
电子化办理业务,不会操作怎么办?   微信公众号搜索“沈阳市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关注之后,以文字方式直接发送,有专业电子化老师指导,或到帮办窗口现场指导操作。  
审批通过了,取照方式?   若取照方式选择登记机关自取,请经办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51号窗口换取执照; 若取照方式选择的是邮寄,请把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邮寄到和平行政审批大厅,审批大厅收到后才能把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邮寄给企业。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联系电话:3191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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