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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31 10:55)
文章正文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2.项目编码:44041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申请条件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条件

1、第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2、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规定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规定条件:

二、严格投资条件,加强准入管理

(三)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防止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达到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或申请核准。

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突出主业,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依法接受监管,自觉加强风险防范,并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重大改革相衔接。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上述条款中,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主要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所称“控制”采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

(四)限制企业过度投资金融机构

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企业入股和参股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限制,适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投资主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五)强化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法人机构股东条件的规定。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二是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三是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四是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三、规范资金来源,强化资本监管

(七)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作为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整体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当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等进行全面整体判断。

(八)强化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管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穿透识别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严格规范一致行动人和受益所有人行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形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企业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四、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利益输送

(九)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具有简明、清晰的股权结构,简化投资层级,提高组织架构透明度。企业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机制,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企业派驻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规范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企业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企业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发挥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应当建立与投资行为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指标体系、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等,防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                             

(十一)规范关联交易

……

企业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严禁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五、防范风险传递,明确处置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

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的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有效规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1、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质量良好;(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4、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5、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四)相关的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7、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8、第二十三条:……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9、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条件: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

(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经营机构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具有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最近1年中国银监会综合评级结果在3级以上执行。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经验”,主要是指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管理经验,包括资产规模、主要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

二、材料申报问题

……

(二)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

三、在计算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权益比例时,如境内股东中含有外资成分,原则上将合资公司境内股东的外资持股比例乘以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再与该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直接持有)进行累加。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合资公司成立后,境内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境外上市或者增发股份的,该境内股东新增的外资权益不与合资公司境外股东所持股权进行累计计算,但因境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境外上市导致该境内股东控制权转移至外资的除外;

(二)境内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为A股上市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对该境内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资权益不与合资公司境外股东所持股权进行累计计算,但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境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导致该境内股东的控制权转移至外资的除外。

设立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1、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3三十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5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规定条件:

1、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4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资产管理业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条件

1、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3、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应当原则上满2年。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第十一条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境外子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架构,法人层级应当与境外子公司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申请机构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具体申请事项的名称、申请机构的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承诺函(按承诺模板出具)

2、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增资扩股)必要性、(增资扩股)定价依据、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入股方的资格条件,变更股权后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管推荐权等变化情况,变更股权获批前的过渡期内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

3、新增股东、受让方或出资认购方情况说明

参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4、股东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股东等相关主体已就申请事项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出让方、入股方已就申请事项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文件(如适用)、股权出让方、入股方决议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如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准、备案文件(如涉及)等。

4、有关当事人股权转让协议、增资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所有股权变更相关的协议文件。

5、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至少包括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原因,出让价格制定依据,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

6、入股方出具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入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

(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

(3)对拟入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况说明;

(4)入股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关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等方面的安排。

7、同时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参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10、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材料”提交相关材料。

仅变更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只需提供上述第1-2、7项材料,以及相关主体就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

设立子公司

1、承诺函;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4、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5、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6、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8、子公司章程草案;

9、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10、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1)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2)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可采用告知承诺,具体要求和格式文本附后)。

11、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除须提交以上材料以外,还应当同时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具体请见“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栏目。

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QDII)

1、承诺函;

2、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参见示范文本),至少应当包括申请QDII资格的目的和必要性,境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划;

3、公司申请QDII业务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文件;

4、QDII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制度与规程制定情况。QDII业务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控制、合规管理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要点说明及制度文本,QDII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将QDII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的说明。

(2)组织架构与人员准备情况。包括拟开展QDII业务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拟分管高管简历,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与相关专业资质并拟从事QDII业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历及适当支撑材料;

5、拟委托境外机构的情况说明。

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承诺函;

2、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3、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文件;

4、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5、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6、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的基本情况;

7、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2)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3)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4)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5)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6)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7)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8)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9)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10)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11)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提供上述第1、2、5和7项材料。

申请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1申请报告

2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文件

3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4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5基金管理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6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7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9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10承诺书

(二)材料数量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封面应标有具体申请事项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1、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1.1关于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2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2、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3.1关于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的承诺

3.2申请表

4、关于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承诺

5、关于申请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的承诺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业务许可证

1、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2、申请材料:

2.1通用材料:

2.1a   公司申请(除说明申请事项外,还应当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适用“先批后筹”程序的,还应当承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获批后到本次申领许可证之前,如果相关情况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相比发生调整变化的,均已专门报告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2.1b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变更相关事项的,除通用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2a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复印件(适用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2.2b   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子公司首次申领许可证

    3、证照样式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的实施方案》,证监会对前述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审批的“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因住所变更需换领许可证的“业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消防合格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按要求出具告知承诺书(按照承诺模板出具),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证监会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证监会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改由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121

     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doc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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