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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31 05:14)
文章正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城违建罚决字〔2023〕1070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5349397M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33号

邮政编码:408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奇陵

现查明,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实际建成实际建成建(构)筑物总面积为18216.11平方米,设施670.31米。其中红线内构筑物34处,面积共计17501.23平方米,其中1#-14#坝(广场),材质为地砖,合计面积6690.62平方米;15#-18#坝(广场),材质为混凝土,合计面积1034.18平方米;19#-23#道路设施,材质为地砖,合计面积801.11平方米;24#-29#道路设施,材质为透水地坪,合计面积6352.87平方米;30#道路设施,材质为混凝土,面积12.07平方米;31#道路设施,材质为沥青,面积1393.93平方米;32#-33#亭、廊,材质为砼,合计面积128.29平方米;34#露天停车场,材质为植草砖,面积1088.16平方米。实际建成红线内建筑物1个,35#房屋(公厕),结构为砼,面积64.50平方米。红线内设施类8处,其中36#-41#栏杆,材质为石材,合计长度527.28米;42#-43#景观墙,材质为砖,合计长度37.8米。红线外构筑物及设施类共12处,其中1-1#~8-1#坝(广场),材质为地砖,合计面积143.43平方米;23-1#人行桥(一),材质为地砖,面积154.26平方米;26-1#~28-1#道路,材质为透水地坪,合计面积191.29平方米;30-1#小路,材质为混凝土,面积21.37平方米;31-1#~31-2#道路,材质为沥青,合计面积140.03平方米;36-1#~37-1#栏杆,材质为石材,合计长度105.23米。该行为属于规定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勘测院出具的《铜鼓湖湿地公园项目疑似违法建(构)筑物面积测量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的面积及位置情况。

2.《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的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6页,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的现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5.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总平面分区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复印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的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是经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审图公司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的。

6.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建设工程造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2]160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占用的部分土地已完成征收。

8.《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设计概算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的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已在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得同意实施。

9.《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确认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的函》(涪城管函〔2023〕117号),证明已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修建的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是否影响规划实施。

10.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被委托人参与此次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先告字〔2023〕10702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涪陵城违建罚听证告字〔2023〕107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求立即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玉屏居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涪陵区铜鼓湖公园景观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实物(详见没收实物清单)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共计罚款4676525×10%=467652.5元(大写:肆拾陆万柒仟陆佰伍拾贰元伍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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