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应建立统一受理、多部门联合审查和统一核发的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标准、规范审查要求,完善部门间反馈联动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我市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
一、核发范围
(一)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二、核发程序
(一)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以下简称办理部门)收取以下申请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1);2.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3.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属于非自有房产的,还需收取经营场所租赁(借用)关系证明等。
办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当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的,开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审查不通过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退回相关材料;
(二)审查
受理申请后,办理部门做好以下审查工作:1.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核查申请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意见》规定要求;2.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详见附件4);3.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办理部门应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填写《现场勘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
(三)核准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详见附件6),并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三、其他
办理时限由各区结合辖区情况确定合理期限,并由办理部门统一对外公示承诺办理时限。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工作细则,规范《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和管理工作。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docx
2.受理通知书.docx
3.不予受理通知书.docx
4.关于开设住所(经营场所)的公示.docx
5.现场勘查表.docx
6.住所(经营场所) 场地使用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