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财罚字〔2023〕2号
当事人:邱**、倪**
身份证号:3206******56、3206******23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
一、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在全市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财会〔2022〕24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在南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及申请注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未能及时全部清理代理记账业务,存在“无证经营”情况。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崇财罚告〔2022〕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内容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在全市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财会〔2022〕24号)等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8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账户:
缴纳罚款账户名称: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账 号:107070010402888820280010000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