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是指由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司机为被代驾人提供开车服务,被代驾人向代驾公司支付代驾服务的费用的行为。代驾合同是由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签署的,所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被代驾人,一方是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仅作为代驾公司雇佣的职工,非合同当事人。
2.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发生侵权时的责任归属。在此种情形的代驾服务中,代驾人实际驾驶机动车,以其专业技能对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具有绝对控制力,所以其为运行支配人。代驾人从代驾行为中获取了报酬,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从其行为来看,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代驾人是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代驾人责任由代驾公司替代,因为代驾公司同时拥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无疑是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被代驾人从车辆运行过程中获得了运行利益,虽然运行支配不仅包括直接支配还涵盖了间接控制,但在代驾情形中,对于被代驾人而言,其因饮酒而丧失驾驶能力,客观上已不具备通过代驾人间接对机动车运行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条件,即无法对驾驶操作进行指示、控制和监督。因此,代驾人对机动车运行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作为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所归属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因此,第三人在遭受损害时应该向专业代驾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可以请求其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代驾合同因其相对性,不可对抗第三方,代驾合同的效力在对外赔偿结束后内部追偿时发生。在肖某诉速润公司、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法院认定重庆速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代驾合同的相对方,应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被代驾人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代驾人何某作为速润公司雇员,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