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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与地方协调工作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19 04:47)
文章正文

摘要:征地拆迁工作在现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中十分重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因此,各方要重视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避免因前期拆迁征地出现问题,影响到公路工程整体建设。本文中主要分析探究了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地方协调,以期能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地方协调

高速公路建设中会涉及到征迁工作,而征迁工作如果协调不当,就会造成大量纠纷和矛盾的出现,这不但会造成高速公路建设停滞,严重的话还会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影响。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深入思考公路工程征地协调问题的开展策略,做好各项协调准备,结合实际科学选择协调方法,以推动项目管理的创新,使公路工程项目成本能得以降低。

1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程序及权限调整

1.1土地征收程序调整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1.2土地征收权限调整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2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管理的意义

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是高速公路建设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性工作,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安置补偿问题也关系到涉及群众的利益,所以也被群众所高度关注,一旦协调不当就会导致各类矛盾的出现,同时还会导致征迁进度较慢,进而对公路工程建设进度造成影响。如何对协调理念和模式适度进行创新,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协调方法,是摆在地方协调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且需要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对地方干扰问题协调及解决的过程中是事无巨细,还是分轻重缓急,是采取和风细雨的方式,亦或是雷厉风行的作风,是守旧还是立新,均需要协调人员发挥自身的智慧,谨慎的选择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

3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影响因素

3.1难以符合居民期望值

公路工程建设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所以在土地征集的过程中会涉及较多的人员。土地是农民得以生存的保障,所以很多居民在即将被土地征收时,便会采取抢种抢造的工作来为自身获取更大的利益,甚至部分村民还会出现阻挠行为,加之我国部分地区存在土地产权不明的问题,各类因素存在影响到拆迁工作的有序开展。此外,部分区域征收管理者并没有与群众之间展开沟通交流,按照其需求展开安装保障工作,导致其公信力持续下降。

3.2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很多地方政府会兼职管理公路建设工程,但在征地时却存在着被征地人员与征地所属关系不平等的现象,一些地区还会出现半强迫性征地,造成征地者抵触征地拆迁。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被征地方的居民多为农民,文化素质方面比较薄弱,对于公路建设工程的价值缺乏全面认知,所以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之间存在较多冲突,加之国家现阶段并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造成一些被征地人员误解土地征集,而这就会对此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3.3缺乏统一的拆迁标准

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时应当给予被征收者恰当的征地补偿,就目前而言,不同地区在征地拆迁标准方面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同一省市内根据城市规模配置及基础建设项目方面的差异性,补偿标准也会有不同。同时一些协调人员并未及时的就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处理,造成被征地人员与征收者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甚至发展为不可调和的冲突,进而对征地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4公路建设工程地方协调措施

4.1结合实际完善土地征收保障体制

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征地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并在政策中统一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土地征收价格与征地拆迁年产值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区域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标准,要求在土地征收三个月内完全的支付给被征收方补偿资金,同时在费用拨付过程中应对原有的流动环节进行简化,使土地征收资金能够尽快发放给被征收者,使当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能得到提升。但当前机制还需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党组织土地中征收动员大会,相关基层部门也应当参与其中,对各部门人员工作积极主动性进行激发。作为基层部门还要对拆迁工作中基层群众意见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之上开展座谈会,疏导协调群众思想,使其能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公益性有正确认知,为征地拆迁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4.2细化拆迁公权力行使范围

要精细化管理地方协调机构内部人员,如果所在区域的公路建设工程工期较长,长达两年甚至以上则应进行长期地方协调机构的建立。为避免建设期间出现纠纷,当地政府还要指导构建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同时结合公路工程阶段加强其他相关机构的参与力度,包括电力机构、水利机构、林业、财政、公安部门等。

4.3构建区域征地拆迁标准

为避免抢种、抢建现象的发生,就要结合所在地区土地管理条例内容,明确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前发布征地预公告,公告发出后一旦出现新种经济作物或是新建设施一律不给补偿;但如果是因为政府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征收,则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制定拆迁标准后工程建设者要按照标准来开展各项工作,在具体施工前还要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来公示补偿标准,通过公开透明,使被征收方与征收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得以缓解。

结束语

总之,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来讲,征地拆迁可对地方关系协调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所以一定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和地方关系协调,就相关责任进行明确,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强与被征收者的沟通交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细化每一项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有效缓解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之间存在的矛盾,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开展,并能获取较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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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立文.广西征地拆迁管理难题及对策初探[J].城市地理,2014(18):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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