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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园林绿化施工属“建设工程”适用何种管辖?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4 23:34)
文章正文

绿化施工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承办本案期间,笔者曾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以“绿化施工、管辖”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对于绿化施工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确有争议。

观点一:不适用专属管辖。理由如下:认为苗木移植、绿化、养护等绿化施工有别于建筑的建设、安装,应属于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或认为《绿化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观点二:适用专属管辖。理由如下:认为绿化施工是不动产附属工程,应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或认为绿化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对此问题,笔者作出如下考量:

1.法律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下简称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特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有观点指出,“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特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列为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换言之,如绿化施工属于“建设工程”则可援引“第二十八条”适用专属管辖。

2.现实可能

现实可能,即什么样的“绿化施工”可被视为“建设工程”?2017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发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其第二条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城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判断“绿化施工”能否被视为“建设工程”时,可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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