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公司流程费用条件 西安注册公司 西安代理记账 西安商标注册

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30 20:13)
文章正文

1、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服务行为,及时、公平、合理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洗染服务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皮草类制品的清洗、护理等服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第三条 经营者应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预付式消费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洗染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普通洗涤与保值洗涤。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当场对衣物现状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各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

3、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明确服务责任,由双方签名确认。第五条 洗涤衣物如在收件后发现漏检情况,经营者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在48小时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经双方确认漏检等问题后方可洗涤,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验收,发现漏检的质量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向经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经营者采取的洗涤方式,原则上应与服装洗涤标识的标注一致,对标注中多种洗涤方式的衣物,所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在服务合同中注明。经营者在接收送洗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同中注明,明

4、确服务责任。 第七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涤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25-2011)的要求,洗涤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的洗涤费。第八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消费者可予以补配的,由经营者予以补配,并洗予以涤费最高不超过2倍的补偿。无法予以补配的,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第十条 普通衣物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退还洗衣费并根据购买衣物的原始凭证所标注的时

5、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不足一年的按年计算),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不能出示购衣原始凭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单件衣物赔偿不超过4000元。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一定比例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套装原则上以件计算,衣、裤比例为6:4。第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洗涤耗材,本应干洗的衣物而水洗或未经洗涤交由消费者的,一经查实,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的20倍给予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同时发生洗涤质量问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消费者送洗认为具有

6、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和存在特殊风险的衣物或价值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衣物时,消费者均可选择保值洗涤,保值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参考:衣物价值5-20%)。未约定保值的衣物,经营者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第十三条 保值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修补后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保值金额的10%-15%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保值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保值金额全额赔偿,并退还洗衣费(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

7、。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2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纠纷处理期间的衣物除外)。第十六条 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在发出通知10天内仍不取回或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衣物,经营者不再承担保管责任。第十七条 当消费者取衣凭证遗失或者损坏导致无法辩认时,消费者须及时向经营者办理遗失手续,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洗衣时提供的联系电话取回衣物。原衣物洗涤凭证在办理遗失手续后自动失效。如未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他人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染质量存在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协商的权威鉴定机构对该衣物洗涤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衣物洗染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消费者组织、洗涤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应签署和解协议书;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向仲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