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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法律)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30 05:49)
文章正文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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